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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

发布日期:2020-05-20

   2007年,WHO(******卫生组织)向各成员国推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1333431356661荐使用ICNIRP(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)的《限制时变电场、磁场和电磁场曝露(300GHz)导 则》(ICNIRP1998)。

   其中提出的标准限值是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/米,磁场强度不超过0.1毫特斯拉(1毫特斯拉=1000微特斯拉),在此范围内的极低频(电网频率固定为50赫兹)电磁场对人体无害。

   2010年,根据“国际电磁场计划”的评估结果和新的科学进展,ICNIRP修订了针对100kHz以下频段的新标准(ICNIRP2010),将磁场强度的安全限值提高到0.2毫特斯拉。

   我国现行的《500kV超高 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》(HJ/T24-1998)比WHO推荐的ICNIRP1998更加严格。

    规范中规定:4 千伏/米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的评价标准,0.1 毫特斯拉工频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。即变电设施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4千伏/米,磁场强度不超过0.1毫特斯拉就符合国家标准。同时规范中明确110千伏、220千伏送变电工程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规范应用。